年金改革即將進入修法程序,各方可能進入新一波攻防。日前年金改革國是會議提出的初步版本,雖短期內可減少年金財務缺口,延緩破產,但卻未針對提高年金管理的投資績效提出藥方,長期而言恐難以改善年金財務失?,甚至造成財務陷入更深層的危機。近年,隨著人口結構老化加速,加上請領年金給付年齡提前,政府退休基金投資績效的收入已難以因應民眾平均餘命延伸所增加的年金支出。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未能同步成長的原因,除受外在環境衝擊外,關鍵乃是年金管理在現行的行政機關體系架構下,不易延攬專業人力參與退休基金的自營操作。至於委託民間資產管理業者代操,則受到專業經理遴選與決策風險控管不易的限制,極容易因為選擇標的欠佳而影響到投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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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需要進一步針對年金管理進行改制。檢視各國年金管理模式,除隸屬行政機關外,包括:屬於獨立機關的美國聯邦退休金節約投資委員會(FRTIB)、公司法人的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GSIC)、行政法人的南韓國民年金公團等。以目前國內政治環境而言,其中以改制為「行政法人」似乎較為可行。從適法上來說,年金管理可依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其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必須符合「具有專業需求或強化成本效益及提高經營效能者」、「不適政府機關推動或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所涉公權行使程度較低者」等3個條件規範下,採取更具效率的選擇與調整。就制度來說,年金管理在《行政法人法》規範下,除擺脫人事、會計、預算及採購等束縛外,可採取更彈性的人力編制及薪資延攬人力,並引進企業經營精神,充分發揮投資績效。然而,立法院在通過《行政法人法》時附帶決議,該法公布實施3年內,改制數量以5個為原則,俟各該行政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行政法人法》是否需修正。目前行政院已推動5個行政法人個案,其中《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立法後卻遭撤銷,其餘4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均已完成立法及運作。因此,未來各該年金管理組織改制行政法人,除得待《行政法人法》附帶決議事項達成外,為免改制數量過多,需將分屬相關機關的年金管理組織加以整併,始能為之。年金改革並非僅追求延緩30年的財務破產而已,而是必須建立能長治久安的財務結構。推動現行年金管理朝向行政法人改制,以提高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才可能使退休基金永續發展。(作者為台灣省商業會顧問)(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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